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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书香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徐勋松、蔡玉清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北京书香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书香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17号楼1076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文具用品、工艺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 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0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